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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判斷之文字的拆分組合,“日月貝”與“明貝”近似嗎作為中國人,交流時對漢字的認知相當敏感,多一點或少一點都認得出來,如“大”和“太”,長一點或短一點也分得清,如“末”和“未”。由于文字總是在特定的語境下出現,就算是真寫錯了,也不會影響理解,比如我們會很自然地把“年底折遷”識別為“拆遷”,而且大多數情況下,也真的是想表達拆遷的意思。 但當文字被使用為商標時,僅僅作為一個標識出現,不存在語義的理解,只是一個標識的識別,不同標識代表著不同的商品,這時“折遷”和“拆遷”就可能不是一回事。消費者認牌購物時,如果把“折遷”當“拆遷”,可能就買錯了商品。 因此,商標近似的判斷和文字錯用的判斷完全不是一個邏輯。使用為文字時,“日月”絕對是兩個字,和“明”字的區別明顯,但使用為商標時,有時還真的可能帶來混淆。因此,在下面的這個案例中,國知局認為“日月貝”商標與“明貝”商標近似。 這件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是面條、月餅等商品,屬于日常食品。這類食品雖然對于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但由于單價便宜,人們大多時候并不會施以特別關注,只是看著是自己熟悉的品牌就買了。這時,如果兩個品牌標識區別不夠明顯,再加以包裝裝潢有所接近,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大。 國知局認為。申請商標的粽子等其余商品與四件引證商標、 同時申請商標復審的“面條;月餅;米粉(條狀)”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商標申請的審理結果就應該這樣,一部分商品上注冊,一部分商品上駁回。雖然在生活中,買粽子時會混淆的話,買面條可能也會混淆。只是這似乎不是目前的審查標準關心的問題了。 總之,在選擇一個品牌時,查詢在先商標情況不僅要查明同樣的字,還要查詢組合字的情況,比如“日月“要查詢“明“ ,”月半“要查詢”胖“,“三工”要查詢“江”等等。 這種審查完全不是審查員想的太多了,這完全是那些做山寨品牌的人太過聰明,逼得審查員不得不多想一步。同樣,申請人也就不得不多想兩步,畢竟只有商標申請人可能是真金白銀的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