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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月梅的商標文276 初審審查員為什么會駁回這么不近似的商標?我已經離開審查崗位五年了,但還是不停地被問到初步審查的審查標準到底是什么,為什么差異這么明顯的商標也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說真的,我也不知道,我沒做過初步審查。而且我也一直很納悶,從上班時納悶到現在。 商標近似判斷的前提是兩商標共存是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混淆誤認,在兩件商標的標識構成、呼叫、含義等十分接近的情況下,顯然導致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商標是商業標志,是在市場實踐中使用的,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識別會根據不同的使用場景、使用范圍發生變化,商標標識本身的接近并不必然決定兩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當兩件商標文字完全不同,圖形亦有所區別,僅看標識一般也不會混淆。比如下面這兩件商標,正常情況下一般人都會輕易將二者區別,這也是一般人不理解初審審查員為什么認為二者構成近似商標的原因。 還好,這件商標在駁回復審程序中,已經被初步審定。也就是說,駁回復審的審查員認為這兩件商標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我為清醒而理智的駁回復審審查員手動打個贊。 另外一件商標也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初步審定。這和前一個駁回復審的審查員不是同一組審查員,但審查標準也一樣的客觀理性。我當然是贊成駁回決定,雖然幾件商標的圖形都是圓,但顯然是各圓各的,各有特色,加上完全不同的文字,混淆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只能說,商標審查設立駁回復審程序真是太英明了。 可惜,有的當事人并不理解這一點。每次我建議提出駁回復審時,他們都十分疑惑地問為什么要多走一個程序?為什么都是商標局做審查,標準會相差這么多? 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回答這個問題。我就是不知道。我能說的依然是,如果你十分不理解為什么那么不相像的商標在初步審查時被駁回了,就申請駁回復審吧。我以做了十幾年駁回復審審查員的經驗,內心確信駁回復審程序是靠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