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 “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9 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即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歸屬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但是,“紅牛系列商標”糾紛卻并未因此塵埃落定,而是波瀾不斷,幾經反轉。關于“紅牛系列商標”之爭,依然是硝煙四起。2022年12月29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公司)發布“關于50年《協議書》(下稱《50年協議書》)法院判決有效的聲明”,稱:根據(2019)粵 0391 民初725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有效條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為:“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及任何第三方負有的法定義務為:“未經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事件的關鍵核心集中在了紅牛公司的《50年協議書》。《50年協議書》的有效性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部分觀點認為,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認定《50年協議書》第一條有效,意味著天絲公司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非法。然而,事件不宜就此論斷。
☑ 依據法院關于紅牛糾紛案的最新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贛01民初622號一審判決顯示:
(1)紅牛公司與天絲公司商標權屬糾紛案件,最高法394號判決書已經明確天絲公司享有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的再審審查程序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
(2)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紅!鄙虡藱鄬賳栴}的仲裁審理結果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3)《50年協議書》所涉案件的審理結果對本案審理亦不具有約束力;
(4)認定紅牛公司非《50年協議書》當事方;
(5)《50年協議書》中沒有紅牛公司可使用天絲公司紅牛商標的條款;
(6)根據后續雙方簽署的多份商標許可協議,可知雙方就商標使用需另行簽署許可合同,紅牛公司僅依據《50年協議書》主張有權使用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相關商標許可協議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終止,紅牛公司在許可到期后不能繼續使用案涉商標;
(7)龍泉食品公司曾收到天絲公司的律師函且截至本案開庭時仍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因此,龍泉食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 據了解,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贛01民初622號判決并非法院首次判定紅牛公司經銷商銷售紅牛飲料系侵權行為。
2022年10月31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遼 01 民初3631號一審判決,判定沈陽市海容鑫商貿有限公司(即紅牛公司在遼寧省最大的經銷商)銷售的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飲料屬于侵權商品,侵害了天絲公司商標專用權,同時,該判決亦對紅牛公司所主張的諸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的《50年協議書》案件、權屬案最高院再審審查程序、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仲裁案件等案件的影響進行了否定。
對于《50年協議書》的有效性,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該判決里以《50年協議書》真實存在為前提,確定該協議第一項具有效力,未就整個合同定性。然而,認定協議第一條有效并不意味著協議整體有效可以實施。該判決書認定的內容與其他司法判決有沖突之處,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紅牛”商標權屬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紅!鄙虡饲謾喟讣芯J定天絲公司與紅牛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經天絲公司授權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當然構成商標侵權。據了解,天絲公司已就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啟動上訴程序。
事實上,除了經銷商銷售侵害原告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紅牛系列商標”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紅牛公司旗下工廠以及銷售公司生產、銷售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飲料的行為也早被法院判定為侵權行為。
- 2021 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號判決書一審判決: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江蘇工廠)、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公司生產的紅!,并判決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同時前述三方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 1 億元人民幣;
- 2022年5月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 0106 民初 15728 號一審判決:廣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廣東工廠)、珠海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廣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公司生產的紅!,停止使用含有“紅!弊謽拥钠髽I名稱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前述三方連帶賠償天絲公司經濟損失 2.19 億元人民幣。
☑ 另據了解,除了司法上的侵權認定,市場上的主流渠道都已經全面下架了侵權商品。
目前,包括京東、天貓、中石油、中石化、沃爾瑪等在內的主流線上線下渠道都已經全面下架了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同時,各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在持續對售賣“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的商戶進行行政查處、告誡通知。目前,全國已有近 30 個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了對“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的行政查處工作,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民政府共計出具各類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責令改正通知書及告誡提示書等 近4000 余份。